台湖之窗
当前位置: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

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7-09-20 16:55
  为全面推进我区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适应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要求,全面提高我区城乡劳动力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08〕26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就业工作重点,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就业状况及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中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二)健全就业“三同时”制度,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人力社保部门应作为小组成员,及时了解情况,提前介入,实现经济建设与就业工作“三同时”。即:实现经济建设项目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与安置城乡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运行与提供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切实将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转化为就业岗位,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加大资金补贴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考核、奖励办法。
 
  1.开展区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评选。在充分就业社区(村)的创建活动中,按照5%至10%的比例,每两年在全区所有社区(村)中评选出有特色、有亮点的区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给予3至5万元的活动奖励经费,用于巩固充分就业创建成果。在已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社区(村)中深入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网络利用率和实际效果将纳入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的重要考评因素。
 
  2.鼓励新入驻企业招用本区劳动力。对本区域内当年新注册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当年新招本区劳动力,签订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按当年招用人数给予2万元至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即:招用超过20人以上(含20人)的,奖励2万元;超过50人以上(含50人)的,奖励5万元;超过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12万元;超过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奖励25万元;超过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50万元;超过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奖励75万元;超过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奖励150万元。
 
  3.加大对就业先进典型的资金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条件另行制定)。一是对自主创业成功或在用人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再就业和创业明星)给予10000元的奖励;二是对从企业中评选出的区级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三是对区级企业中评选出的就业先进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设立村级就业服务站目标考核奖。建立村级就业服务站就业协管员队伍,每个村级就业服务站均聘用1名就业协管员,充实农村基层的就业服务人员力量。区人力社保局与各乡镇政府共同制定就业协管员管理办法,将就业协管员的运行管理纳入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考核范围,以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村级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目标考核奖励。
 
  (二)调整和提高区内现有政策的补贴标准。
 
  1.提高对本区城乡劳动力管理与服务的补贴标准。一是根据登记城乡劳动力(含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农村劳动力)以及实有失业人员档案数,按照每人50元,每份档案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档案的接转与维护、入户调查和情况摸底的开展与落实、宣传材料的印制、精细化服务的开展等;二是按照区、街道(乡镇)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城乡就业人数,给予100元/人的补贴,用于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工作。
 
  2.调整原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的补贴办法。对招用本区女35至39周岁,男40至49周岁城乡劳动力(享受市级岗位补贴政策的除外)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给予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每年4000元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实现市级政策的有效补充和延伸。
 
  1.对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员补贴。区内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的本区城乡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属市补贴范围内的,维持北京市现行补贴模式;其培训职业(工种)属北京市培训补贴标准之外的,按照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非等级技能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初级工技能培训,每人补贴800元;中级工技能培训,每人补贴1200元;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提升型培训,每人补贴1800元。对区内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区人力社保局可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城乡劳动力培训意愿,面向全市进行招投标。
 
  2.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实现多渠道就业。一是鼓励本区毕业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同时逐步扩大社区工作者和村官队伍规模,为本区劳动力提供更多岗位;二是深入推进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工资在市级财政每月补助500元的基础上,由区财政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足,其余部分由企业负担。
 
  三、健全就业政策扶持体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区级政策相配套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优惠政策。形成以市级政策为先导,区级政策为主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政策为补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体系。
 
  四、做好本区政策与市级政策的有效衔接
 
  城乡劳动力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按市级优惠政策执行,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以外的本区城乡劳动力补贴费用,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市区政策不同时享用)。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政发〔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