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日期:2017-05-24 16: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本地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项目转化,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综合实力,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通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资助、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及配套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及奖励的对象是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人民币。
第六条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项发明创造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实施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一等奖奖励4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为专利权的合法持有者;
(二)专利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在审批期间,专利权应是有效的。
第十条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专利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专利权应是有效的;
(四)专利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六)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七)列入市区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或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州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户籍证明;
(三)专利证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以上材料除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为复印件一份外,其他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五)专利实施项目经费支出证明;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七)争取优先支持资助项目的其他附加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配套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州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户籍证明;
(三)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获奖证书、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证书或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专利资助、奖励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当年专利实施项目、上年度专利授权资助和奖励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五条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专利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到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