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日期:2017-10-19 00: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优化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加快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通州区注册、纳税并落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WEB网站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从事商家间(企业对企业)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
第二章 促进新企业(项目)引进
第三条 对2010年5月1日以后新落户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且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落地实体电子商务企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四条 新迁入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库房等,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新迁入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现有办公用房的,前两年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8%,累计补贴金额最高8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重点区域内自建办公和业务用房。自建办公和业务用房超过5000平方米的新建企业,按不超过其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额度的50%给予支持,用于企业发展。
第七条 新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且形成区级财力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分档累进比例给予四年期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
(一)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二)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年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40%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奖励期内当年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较上一年度增幅超过50%,按照增加部分的20%给予企业奖励。总部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按其第一年上缴税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5%,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或企业领导集体)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为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等人员办理户口或居住手续,为其子女在当地入学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对于新建企业安排我区劳动力就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区政府按照就业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在重点区域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或特殊种子型企业,经区促进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三章 促进现有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对入驻我区四年以上,年形成区级财力超过1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资金。区政府每年从产业园区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主要对以下行为进行奖励:
(一)对区内企业通过在落户本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二)鼓励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实体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宣传,支出费用给予最高20%的补助,补助年限最高为两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三) 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不超过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2年。
第十五条 对现有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办法暂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5号)执行。对于享受本办法促进新企业(项目)促进政策,且在奖励期之内的企业不在该条款奖励范围内。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对企业成功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定在我区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区促进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协调解决企业(项目)落户、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新企业(项目)入驻绿色通道制度。推行项目代办制、服务承诺制和项目会审、签批制,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由有关部门全程代办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投诉追究制度。对年内受到企业投诉两次的机关事业单位,经查问题属实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对涉及人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和项目制度。举办政府与企业间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坛会、推介会等活动,完善企业与政府交流、沟通的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涉及区、乡镇体制的,由区、乡镇两级按财政分成比例共同分担,两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严格项目准入,防止圈占土地资源。用地规模要与项目建设需要相适应,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以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立面要求及建设年限,按时完成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区政府将根据本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市相关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适时对补贴办法、奖励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区促进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